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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,国晖辩护被判拘役四个月

2020-09-01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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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 由】寻衅滋事罪。

【案情简介】

被告人李某,男,1991年X月X日出生,住所地: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北村X栋。

2019年4月10日凌晨,被告人李某与同案犯傅某、黄某、柯某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XX酒吧喝酒,酒后在酒吧内挑衅带着女朋友喝酒的被害人刘某富;接着李某、傅某、黄某、柯某把刘某富叫出酒吧后,对刘某富实施殴打,并且对也在旁边的刘某富的朋友李某财进行殴打。民警出警后将李某、傅某、黄某、柯某抓获,并在现场缴获作案工具铁柱一根及石头一块。 经鉴定,刘某富、李某财两人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。

进行殴打

【争议焦点】

李某的犯罪情节是否可以构成显著轻微?

【处理结果】

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,作出(2019)粵0304刑初1076号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。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。)

涉嫌寻衅滋事罪

【案例评析】

本案系寻衅滋事罪。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,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,建议量刑为五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国晖律师接到委托后,立即会见当事人,了解案件基本情况,为其申请取保候审,并在后期的庭审中为其发表辩护。在辩论词中表示本案中被害人对冲突发生具有一定过错,且被害人所受伤害不全是李某所致,李某是初犯,认罪态度良好。最终,法院综合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,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。

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

【相关规定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
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
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

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
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YHXS0295号档案编写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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